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光泽县外贸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306号)
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光泽县外贸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南国税发[2004]54号)悉。关于福州耀和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冠雄货运服务公司租赁光泽县外贸公司,并以光泽县外贸公司名义收购、报关出口货物、申报退税能否办理退税问题。鉴于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对租赁业务没有明文规定不能退税,且其经营业务均以光泽县外贸公司进行,属于借权、挂靠经营证据不足之事实,经研究,同意光泽县外贸公司2001年以前出口的货物,在单证齐全,相关电子信息审核无误,出口货源函调回函无问题的情况下,按照现行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程序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