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泉州永恒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308号)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泉州永恒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泉国税发[2004]56号)收悉。
泉州永恒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系1994年11月批准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种包袋、箱包、登山袋、服装”,经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确认,其投资项目属于《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
十八条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2003年4月,该公司在投资总额内以货币购进未使用国产设备电动高头车,设备不含税金额20000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购买的上述国产设备金额的40%(即80000元),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