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325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05号)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现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并办理退税的规定,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退税应比照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理。总局不同意对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办理退税的意见。对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退税,须严格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