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内设的地测机构必须有2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测量、地质或采矿)技术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设备。矿山企业配备的地测人员应有1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应设立矿山地测机构的,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设备清单,应于2009年6月底前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其他矿山企业配备的地测人员应于2009年6月底前报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未建立地测机构的矿山企业,或虽建立地测机构但尚不具备独立完成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的矿山企业,应于2009年6月底前与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签订相对稳定的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协议,并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五、列入矿山储量动态检测范围的矿山企业,应与承担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的地勘单位(地测机构)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要求》的规定,认真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动用、消耗、损失和变动储量的实地测量工作,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修编相关图件,并在下一年2月底前,将矿山储量年报报送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山资源储量估算图、采剥(露天开采)或采掘(井下开采)现状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应形成计算机文件,便于后续更新使用。
六、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和《福建省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矿产资源储量损失报销手续。未按照规定履行报销审批手续的,矿山企业不得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报资源储量报销程序和要求,切实做好资源储量报(核)销审批工作。
七、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矿山储量动态检测进度、检测质量和各类台账进行监督检查。矿山储量年报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经核查属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应责令改正。不按规定提交矿山储量年报或者提交的矿山储量年报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拒绝补充修改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检查,并按《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