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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的要求,近年来,我省认真按照分类管理、积极推进的原则,有重点地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尚未全面到位。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以下简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全面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是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开采量、损失量、保有量和矿山储量变化情况及其变化原因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到位、促进矿山资源储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要举措,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单位、各矿山地测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工作。
  二、全省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的范围调整为煤、萤石、金属类矿产及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固体非金属矿产(不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上述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要求》的规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资源储量台账,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矿山储量年报、台账编写格式及其附图、附表应符合《要求》附件的规定。
  未列入矿山储量动态检测范围的矿山企业,也应当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在下一年的1月底前,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表”(格式参照《要求》附件8的附表)。
  三、金属类矿产及萤石、石灰岩等矿种,其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山企业,以及设计井型9万吨以上的煤炭矿山企业,必须建立矿山地测机构,其他应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的矿山企业必须配备地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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