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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还贷能力系数按不同借款期限确定,5年以内(含5年)为30%,5至10年(含10年)为35%,10至15年为40%。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房价的70%;购买现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房价的50%;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房价的70%;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所需费用的50%。贷款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最高限额5万元。最高限额每年7月1日调整一次,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购买现住房、危改还迁房,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5年;自建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5年。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按提前的期限,调整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已归还的贷款本息不再重新计算。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第十二条 以房产抵押时,要按以下各项办理。

  (一)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房产或拥有产权证的第三人房产抵押。

  (二)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产做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三)抵押房产的现值,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贷款银行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四)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并有维修和保证其完好的责任。借款人在告知受让人房产已抵押的情况并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后,其自有房产、共有房产自有部分可以转让、转租,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贷款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贷款银行约定的第三者提存。住房抵押后,住房价值大于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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