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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中已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3年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至退休的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三)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继续做好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确保“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实现动态清零。通过建立就业援助基地、开设就业援助热线、组织集中职业指导等措施,形成就业援助体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对政府开发的公安协警员、交通协管员、环保协管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公益性岗位,以及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

  (四)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鼓励劳动者以非全日制、季节工、小时工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他人员延长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推进市、区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扩大担保贷款覆盖面。全面推广“信用社区+就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机制模式,继续加大担保基金投入,增加担保基金规模,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提高放大倍数,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简化手续、加快审批、及时发放。加强财政政策、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采取贴息、奖励等措施,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自主创业、就业吸纳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各类商业性小额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有效益但暂时困难的企业继续给予支持,帮助企业稳定生产、带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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