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3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 二○○九年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保障退耕农户长远生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涉及的专项建设工程及其建设内容。
国家对单项建设工程另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规划》的实施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分工分级合作,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
第四条 规划区36个县(市、区、行委)和省三江集团、省监狱局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县(市、区、行委)和省三江集团、省监狱局的主要领导为项目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的批复》(发改农经〔2008〕2868号)要求,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局、水利厅要按照规划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
省发展改革委协调落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中央资金,编报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