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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企业实行汇总和统一缴纳增值税后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企业实行汇总和统一缴纳增值税后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33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文,批复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福建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福建公司”)以设区市分公司为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福建省烟草公司以设区市分公司为单位统一缴纳增值税。现将上述三家企业实行汇总统一缴纳增值税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石化福建公司和中石油福建公司下属县(市、区)加油站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和《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97号)文件的规定,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以上条件缺一不可。

  二、福建省烟草公司下属县级烟草公司改制后,取消法人资格,由设区市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必须是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正式文件批准改制的市县烟草公司,未改制或未经批准改制的县级烟草公司的税款征收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福建省烟草公司设区市分公司下属县(市、区)营销部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和《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规定。受货机构未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项情形的,由福建省烟草公司设区市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否则税款征收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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