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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4年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4年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356号)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4]872号)文件通知: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2004年计划供应石脑油8万吨,溶剂油2.4万吨。

  对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按计划生产销售的石脑油、溶剂油不征消费税,对超出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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