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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鲁价格发〔2009〕23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6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化肥价格限制政策。省管理的中、小尿素、磷酸二氨以及授权各市管理的复混肥、碳酸氢铵等化肥出厂价格和省内各种贸易方式进口的化肥(除钾肥外)港口交货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取消化肥批发、零售环节的差率控制和尿素最高零售价格等各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二、认真落实好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实行的价格优惠政策以及对化肥生产、流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切实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确保国家关于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建立和完善地方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目前,我省已经初步建立了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储备规模达到20万吨。各市也要根据农业生产需要,比照省级做法,相应建立和完善化肥淡季储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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