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金飞鱼柴油机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428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金飞鱼柴油机有限公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4]385号)悉。关于要求对福州金飞鱼柴油机有限公司2002年1月至10月出口货物改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按月计算应退税额问题,鉴于以下原因:一是由于经营情况特殊性造成该公司2002年1月至10月出口货物“免抵不退”结转下来的留抵税额无法消化;二是该公司2002年内外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对该公司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
八条第三款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2002年1月至10月出口货物改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按月计算应退税额给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