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利润确认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427号)
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利润确认问题的请示》(漳国税发〔2004〕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条规定中“从企业取得的利润”,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减应纳所得税和计提的税后三金计算,同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0号)第
四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同一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额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退税;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部分不得计算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