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2004年度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417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2004年度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榕国税发[2004]350号)收悉。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1992年5月成立,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轻、微型客车、轿车系列整车及其零部件,并提供对销售产品进行维修服务及相关的技术咨询顾问业务(属国务院批准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
该公司于2003年1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公司注册资本由9130万美元增至13800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4670万美元由该公司历年未分配利润中投入,于2003年12月将未分配利润4670万美元转增注册资本,并于2004年3月2日经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新增资本的验资工作。该公司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4670万美元超过1500万美元,且超过原注册资本的5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下称《通知》)第一条规定,同意该公司追加投资所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由于该公司本次并非仅对一个投资项目进行追加投资,不能准确计算先期投资项目和追加投资项目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以新增注册资本占总注册资本的比例即 作为依据划分追加投资项目与先期投资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