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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442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97),称:“从2004年起,交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交通银行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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