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480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函》(工银闽[2004]函1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挂帐超过3年仍无法收回的诉讼费垫款580笔、金额12767953.32元按下表所列单位、数额于2004年度税前扣除。

  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情况表

  单位:元

单位名称

笔数

金额

省分行营业部

75

1533147.91

三明市分行

18

539620.00

莆田市分行

16

174325.00

南平市分行

14

151625.00

宁德市分行

20

68831.00

泉州市分行

267

2747926.00

漳州市分行

142

7216823.91

龙岩市分行

28

335654.50

总计

580

12767953.32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