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日常管征要以提供优质纳税服务为主线,充分发挥纳税评估与纳税约谈的作用,促进税企双方的交流与沟通。可采取以下管理办法:
(一)日常管理方面
1.在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变更等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免予实地检查和审验,资料齐全的即到即办;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
2.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中小型商贸企业外),提供的资料数据齐全、无异常的,其年度资格审验自获得A级的当年起两年内免予实地核查,凭书面材料予以优先通过。
3.在相关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内,根据纳税人所申请领购的各种发票,及时予以许可。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以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用量,普通发票领购以三个月使用量为限,保证纳税人有备用发票。
4.出口企业自愿委托合法的税务代理机构出具代理申报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受理和审核的参考依据,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5.在年终清算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愿委托合法的税务代理机构所出具年终清算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的受理和审核的重要依据。
6.A级纳税人在其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出现税务违章的,与其他等级比较如果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允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下浮一个档次进行处罚。
(二)纳税服务方面
1.税务机关在办公条件许可情况下,可在办税服务厅设置A级纳税人办税绿色通道或窗口,优先办理A级纳税人纳税申报等各类涉税事项。
2.对A级纳税人提倡推行包括预约服务制度在内的个性化服务措施,优先提供最新的相关税收政策和纳税辅导。
3.无偿通过新闻媒介和办税场所向社会表彰、公告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提高其社会形象和信用知名度。
(三)纳税检查方面
1.各级征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内已被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通知相关稽查和管理部门。
2.除专项、专案、举报案件等检查以及增值税发票协查外,自获得A级的当年起两年内可免予日常检查。
3.允许两年内进行一至二次纳税评估。对纳税申报出现异常的,实行纳税提醒和约谈办法,帮助其及时、主动地消除异常情况,如纳税人能在约谈中说明原因,并举证充分的,原则上可不到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第六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应以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为主,并加强涉税政策的辅导和税收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健全和完善财务会计方面的管理,逐步提高依法纳税水平和遵从度,引导其向A级纳税信用等级进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