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4]21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激励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度,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承兑优化服务措施,积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秩序相对规范的税收环境。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文件精神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92号(闽地税发[2003]7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各类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评定,并分A、B、C、D四个纳税信用等级进行管理,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四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对A、B、C级纳税人发生总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中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所列情形的,应降低其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