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武汉月湖桥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武地税发[1998]181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硚口分局:
你局《关于武汉月湖桥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的请示》(硚地税发[98]33号)悉,现批复如下:
武汉建通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月湖大桥,并设立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行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一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条所规定的征收范围,因此,对该公司月湖桥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按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