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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电信部门代征网吧税收有关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电信部门代征网吧税收有关规定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1〕198号)


市地税局,各分局,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处:
  为了加强对全市网吧的税款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对全市网吧税收,在市公安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支持配合下,由税务机关委托湖北省电信公司武汉分公司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实行代征。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征范围
  凡在武汉市市辖范围内通过计算机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向消费者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和信息交流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其应纳的地方税各项税(费),均由代征单位在收取网租费的同时予以代征。
  二、税收政策
  (一)此次核定纳税人每台电脑月营业额250元(以后营业额的核定将根据市场经营情况的变化适当作出调整),按“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和按3%综合征收率征收其他地方税(费)。合计每台应计征各项税费20元。
  (二)计征电脑的台数以纳税人在武汉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处核准经营的台数为依据。
  三、税款征收
  (一)纳税人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文件后,由代征单位在办理“经营许可证”时及时将纳税人基本情况输入电脑,登记造册。
  (二)代征单位在网租费收费凭证上,增加“代征税款”一栏,作为代征税款完税凭证,纳税人在代征单位各营业处交纳网租费时,一并交纳地方各税(费)。
  (三)代征单位需及时、足额向武昌地税分局解缴代征税款,同时取得由税务机关开出的“税收缴款书”。
  四、代征管理工作要求
  (一)由武昌地税分局指定专人负责网吧税收管理工作,定期向武汉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处及代征单位收集、传送、反馈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征收情况,随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活动状况,便于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将代征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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