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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货运汽车税收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三、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征管办法
  1、对各分局本辖区内专业运输单位,一律明确责任,自主征管。这是强化货运汽车税 收征 管工作上的基础与重点。针对专业运输单位在经营上有自营、承包、租赁或卖断以及挂靠等 形式,可采取两类办法分别处理,一是对专业运输单位自身从事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管理费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按规定从严管理,及时组织征收入库;二是对专业运输单位采取承包、租赁或卖断以及挂靠等形式的货运车辆,根据武政办〔1998〕74号文件“承包、租赁或 卖断给个人经营的单位车辆以及挂靠在单位的外来车辆的地方各税,由经营者个人缴纳,单 位统一代扣代缴”的规定精神,一律委托专业运输企业代征。各分局要及时落实企业对承包 挂靠车辆的代征工作,下发代征代缴证书,建立代征关系,下达征收工作指标与任务,特别 是对各区专业运输重点户,要加强监督与控管,把委托代征工作视同自主征管一样切实抓落实。以上对专业运输单位两类情况的两种征管办法,一律明确为征管单位的自身的工作责任 ,纳入工作目标和征管质量的考核,以利落实。
  2、对各分局辖区以内非专业运输单位和企事业机关团体单位的承包、卖断、挂靠的货运车辆及从事个体营运的零散货运车辆,应根据武地税发〔2000〕29号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零散税收管理壮大区街财力报告》中的精神,各分局可以 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和街、乡财政体制需要,根据辖区内货运车辆分布、税源情况,将这部分 零散税收可委托给区、街、乡税务代理等有关部门(即代征单位)实行代征管理。
  3、为强化管理,市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由稽查局组织人员对各分局重点专业运输单位及大型货运车辆集散地应纳税车辆的税收征纳情况实施稽核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4、继续依靠公安交管部门的协助与配合,在各区交通大队的车辆年审点先税后检,拾遗补漏。
  5、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与联系,对货运车辆的纳税情况通过多种手段实施稽核审查。
  四、采取积极政策,促进征管落实
  1、为方便征收管理,综合各方因素,现对武政办〔1998〕74号文件中制发的《武汉市 货运 汽车单台车营运收入计税基础标准表》作简化合并,即《武汉市货运汽车单台营运收入计税 基础标准简并表》(以下简称《计税基础标准简并表》),自2000年元月一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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