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总承包人扣缴已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转、分包工程营业税款,应按规定向分包人或转包人的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营业税。
建筑业总承包人扣缴未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转、分包工程营业税款,应按规定向分包人或转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营业税。
2、已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另有规定除外),应按规定向企业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由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及所属的交易所代征其应纳的营业税。
3、已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另有规定除外),应按规定向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未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二)实行税收双向控管制度的具体规定。
1、已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单位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就其每项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所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工程承包合同;已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应自开盘销售之日起15日内向所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的相关资料;已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自土地转让协议书签订 之日起15日内向所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转让协议。
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工程合同、房地产开发相关资料或土地协议书,应按项目进行税收管理,对纳税人跨区工程、跨区开发项目或跨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自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工程合同、房地产开发相关资料或土地转让协议书之日起3月内向建安工程、开发项目或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传送建安工程合同、房地产开发相关资料或土地转让协议书并书面通报有关税收管理情况。
2、无论是否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工程合同、房地产开发相关资料或土地协议书,自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开发项目开盘销售或土地转让协议书签订之日起6月内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未将纳税人跨区工程、跨区开发项目或跨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资料及税收管理情况书面通报工程、项目或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则由建安工程、开发项目或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营业 税。
相关资料对建筑业是指建安工程合同,对房地产开发是指开发项目的面积、房屋的套数及填开的预收款统一收据和税收征收的有关票据,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转让材料和税收管 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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