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武汉市客运出租车定额统一发票改版后需加盖纳税人专用章的有关补充意见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0〕214号)
各分局:
按照武地税发〔2000〕47号文件《市局关于对武汉市客运出租车定额统一发票改版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精神,自2000年6月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版《武汉市客运出租车 定额统一发票》,原旧版客运票同时废止。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出租车行业发票管理工作,保 证改版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改版后的发票需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的有关具体意见通知如下,请各分局遵照执行。
1、根据武地税发〔1999〕78号文《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凡属本市地税机关征管的纳税户,并使用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包括自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主管机关申请刻制全市统一加密防伪的发票专用章,原用的印章废止。为此,市局再次重申,各分局要严格按此规定,认真做好全市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的刻章工作,并坚持一户一章的原则,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禁止对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刻制 一户多枚发票专用章。
2、针对个别用票量大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在主管税务部门核准用量的基础上,可申请采取在统一发票上套印该出租汽车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办法,以减轻劳动强度,解决实际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申请手续按自印发票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3、为进一步做好发票专用章换章工作,市局决定,在价格上与武汉市国家税务局保持一致,取消原保留的查询系统,价格由每枚138元,降至每枚118元,请各分局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
4、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宣传工作。为净化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用票环境,规范用票行为。各分局要明确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的管理职责,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履行“收款方必须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当取得发票”及“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才能有效使用的职责。同时,各分局在发票专用章换章工作中,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文件规定范围内,结合实际,努力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使纳税人理解、支持换章工作,为使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票管理工作上台阶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