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认购国库券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武地税发〔1998〕236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硚口分局:
你局《关于金融企业经营国库券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硚地税发〔1998〕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五条第五项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明确的是:金融机构凡是通过买卖国库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征营业税,但对其自行认购的国库券,凡属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则不应按国库券买卖业务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