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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运汽车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运汽车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321号)


江岸、江汉、汉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涉外及武经开发区地税分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武政办〔1998〕74号和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地税发〔1998〕310号文件精神,强化货运汽车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将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办理了税务登记,已纳入正常征管的纳税人,各分局应及时给予办理并发放《营运汽车纳税记录卡》(以下简称《记录卡》),原《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停止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分局应督促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登记,并领取《记录卡》,逾期不办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各分局应对本辖区内的货运汽车的数量、型号、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建立户管资料,设立《机动车辆(货运)纳税登记台帐》(以下简称《台帐》)。《台帐》主要登录货运汽车的相关经济税收指标,主要是: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车辆类型、牌照号码、地方各税的应纳数与实纳数、税票号码及车辆异动情况等,其式样各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三、纳税人办理车辆年检,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机动车辆(货运)完税证明单”(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单”)时,各征收机关必须根据《台帐》记录,审核其至年检当月的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只有如实缴纳或补足应纳地方各税的,方可出具“完税证明单”。凡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规定缴纳地方各税的,车辆年检时一经发现,应即行处理,除追补其应纳税款外,还应相应予以处罚后,才能出具“完税证明单”,供其车辆年检之用。
  “完税证明单”是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重要凭证,要作为有价票据妥善管理。各分局对其领、用、存诸环节要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发现专人负责,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
  四、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用车辆,以及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自用车辆、经税务部门审查确未从事营运的,可按武政办〔1990〕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即车辆使用单位在车辆年检时,凭税务部门核发的《车船使用税免税记录卡》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加盖免税证明印章,交管部门凭此可对车辆予以年检。
  五、为保障车辆年检工作顺利进行,方便纳税人,税务部门可派员在年检点协助审验,并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税收政策,必要时还可在年检点现场开票征收税款,出具“完税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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