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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加强货运汽车税收管理报告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加强货运汽车税收管理报告的通知
(武政办〔1998〕74号)


江岸、江汉、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地税局关于加强货运汽车税收管理的报告》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市地税局关于加强货运汽车税收管理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随着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近几年来运输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个体运输车辆发展迅猛,大多数汽车运输企业和其他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已将车辆承包、租赁给个人经营,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困难,税源难以控制的情况日益严重。为了保障地方财政收入,规范汽车货运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货运汽车税收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货运汽车营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必须依法缴纳营业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防费、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以下简称地方各税)。
  二、除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管理处,其他地方各税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协助税务部门控管,纳税人在办理货运汽车年检时,必须出示税务部门核发的《营运汽车纳税记录卡》(以下简称《记录卡》),交管部门凭税务部门在《记录卡》上签署的已税证明办理车辆年检手续;凡未持有《记录卡》,或虽持有《记录卡》但未见有税务部门签署已税证明的,交管部门除不予办理车辆年检外,还应责令其到税务部门接受处理。税务部门除按规定追补税款外,还应予以处罚后才能出具已税证明,供纳税人年检之用。
  三、纳税人应按月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地方各税。对不如实申报的,其地方各税由税务部门核定征收,征收标准按文后所附《武汉市货运汽车单台车营运收入计税基础标准表》执行。承包、租赁或卖断给个人经营的单位车辆以及挂靠在单位的外来车辆的地方各税,由经营者个人缴纳,单位统一代扣代缴。税款标准比照个体经营者办理。
  纳税人按规定缴足地方各税后,税务部门方可在《记录卡》上签署已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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