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76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重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清理检查工作的范围、内容,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对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发票印刷厂、国际货代、饮食服务娱乐、邮政、电信等单位和个人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
全省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1999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全省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领导,省局成立发票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陈长银同志任组长,陈谋新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柳学查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有:征管处、法规处、稽查局。各地比照省局相应成立领导班子。
三、加强宣传。为顺利开展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省局统一翻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邮发各地各级地税局机关于4月20日在全省城乡同时张贴,即:纳税服务厅、车站、码头、街道等重要窗口、繁华地段。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新闻单位搞好宣传。
四、搞好配合。各地要积极与公安部门联系,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重点打击发票领域中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要加大打击制(售)假发票的大案要案的力度。重点案件要在新闻上及时曝光。
五、信息反馈。这次检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对检查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大案要案,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六、检查验收。为确保清理检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省局将相应制定考评办法。对清理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彰,对清理检查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的清理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报表应于7月10日前报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