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武工商〔1999〕47号)
各区工商分局、地方税务分局:
为了维护我市社会经济秩序,加强企业登记和税务登记管理,防止企业偷税、漏税行为,市工商局、市地税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加强企业工商登记、税收登记管理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工商分局登记科、个体科和被授权登记的工商所,在企业、个体经营户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时,一并发给《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地方税登记的通知》,并督促领照人在《通知》存根联上签字备案,按月将存根转给有关地税分局。
二、市工商局登记部门按上述方式办理外,《企业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第二联不再发给企业,集中留存按月转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通知相关分局纳入管理。
三、工商部门和地税部门应各自按其职能依法对企业进行年检或验证。对未按时参加年检或验证的企业,地税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税务手续,并按有关法规处罚。工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各地税务机关,在对分散零星的临时经营户建立“临时经营户台帐”管理时,应定期向区工商分局个体科反馈台帐登记情况,工商部门应将其纳入登记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