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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业、商业、修理修配、美容美发行业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按综合征收率一并计征的其他地方税(费),依据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原则,分别税(费)种划缴入库。
  第十三条 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按期足额地申报缴纳税款。根据武汉市的税收征管条件和具体情况,个体工商户可供选择的缴纳税款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自行申报缴纳。由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每月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持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手册》,到经营所在地的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分局的税务征收局(或税务机关设立的征收点)自行申报缴纳当月应纳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 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和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缴清税款后,即视为已 履行申报和纳税义务。
  (二)委托银行代缴。由个体工商户到已与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签订《委托代收代缴税款协议》的代理银行开立代缴税款的专用储蓄帐户(或信用卡帐户),并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缴税款协议书》。个体工商户每月的应纳税款,由代理银行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定额核定资 料,直接从纳税人的银行储蓄帐户的存款中划转,代为缴入国库。实行委托银行代缴税款的 个体工商户,只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截止前,保证其开户银行代缴税款专用 储蓄帐户的存款余额不低于当期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在银行划缴税款成功后,即视为已履行申报和纳税义务。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向个体工商户征收税款时,应开据完税凭证。实行委托银行代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其完税凭证可凭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手册》直接到经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索取(索取当月完税凭证应于纳税申报期截止三日后办理)。个体工商户逾期未主动索取完税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季终了后二十日内,将完税凭证直接送达到业户手中。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表、证、单、书,由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各区分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有关纳税定额核定和定期定额户管理的规定,凡与暂行办法不符的,均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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