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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业、商业、修理修配、美容美发行业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定额调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1、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纳税人申报情况属实的,报经所长批准后据实征收。但对调整定额幅度在50%以上的(含50%,包括调增、调减),需报区分局审批后据实征收。
  2、对需要重新调整核定纳税定额的,按照纳税定额核定程序审批后,重新下达并执行新核定的纳税定额。
  3、对维持原纳税定额不变的,也应书面通知纳税人按原核定的定额执行。
  (四)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答复前,仍应按原核定的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20%以上而不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纳税定额的,一经查出,按偷税论处。
  第八条 停业的管理。个体工商户在税务机关执行纳税定额期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歇业申报核定表》(见附表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调查审批并予以答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停业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停止执行,期满后应立即恢复执行。个体工商户申报停业期限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含三个月),税务机关应及时结清税款,收回发票和《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待其复业后再予以发还。
  个体工商户当月申报停业时间在十五日以上(含十五日),不满一个月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按当月核定纳税定额的50%征收税款;申报停业时间不足十五天的,不予核减纳税定额 。
  第九条 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发生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等需要办理纳税变更手续的事项时,必须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或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调整纳税定额或重新核定纳税定额手续。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定额核定工作全部结束以后,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将纳税定额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地区经济的发展和行业经营情况的变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行业类别每平方米经营额、地段等级和经营状况系数等适时地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的地方税(费),除营业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纳税期限计征外,其他地方税(费)统一按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地方税(费)综合征收率按月计征。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的其他地方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地方教育发展费等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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