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业、商业、修理修配、美容美发行业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1〕337号)
各区分局:
现将制定的《工业、商业、修理修配、美容美发行业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和管理暂行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工业、商业、修理修配、美容美发行业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核定工作,积极推行公开办税,实现公平税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将对工业、商业、修理修配、美容美发四个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核定采取行业分类、地段分等、计算机统一核定纳税定额的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先行在江岸、江汉、汉口、汉阳、武昌、青山六个中心城区从事上述“四业”经营,经税务机关核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中试行。对从事其他行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也将根据情况逐步推行。
六城区实行委托街道代征税款的上述“四业”经营户,其纳税定额的核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城区和郊区暂缓实行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定额的核定期限。实行计算机核定纳税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其纳税定额的核定期,除因国家税收政策重大调整等特殊因素外,一般为一年核定一次。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应于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后三十日内予以核定。
第五条 纳税定额的核定方法。
(一)对工业、商业、修理修配业三个行业,本着国、地税两家纳税定额核定标准和依据大体一致的原则核定。即: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地段、行业、经营面积、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纳税定额。其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