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武国税发〔1998〕150号)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县局,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各区、县支行,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发〔1997〕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需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的商业银行(含省属在汉的商业银行),必须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书面报告和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申报表,经核批后,方能进驻办税服务场所。
二、人民银行每年3月1日至31日对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商业银行进行年检,并对年检情况进行通报。
三、在本通知前已经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的商业银行,须在1998年5月31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补办申请、审批及设立税款预储帐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