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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7〕443号)


各地市州、林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事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是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强化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有力措施,各地税务机关、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要共同努力,不断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率、按期申报率、申报准确率和按期入库率,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要求,商业银行进驻办税服务厅并为纳税人开设税款预储帐户,对巩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和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有着重要作用。四种申报纳税办法的合理运用,加速了税款的及时入库。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提高。
  三、纳税人预储帐户的设立,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银行帐户管理实施细则》关于“专用存款帐户”设立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才能设立。在本通知前开立的税款预储帐户,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补办有关开户手续。
  四、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的商业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资信等级优,服务态度好,业务技术精,核算质量高;
  2、直接参加当地人民银行票据交换;
  3、会计核算规范,所收纳的各级预算收入,一律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
  4、税款收纳、划解及时,无拒收、延解、挪用的现象;
  5、人员素质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6、领导重视国库工作。
  五、凡需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的商业银行,必须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书面报告和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申报表(申报表格式附后),经省人民银行批准,颁发商业银行进驻办税服务场所许可证后,才能进驻办税服务场所,且业务范围只限于办理税款收纳。商业银行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申报表由省人民银行统一印制,需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的商业银行可直接到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领取。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的商业银行,需在1998年6月30日前向人民银行补办申请、审批手续。各级人民银行每年对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的商业银行的国库经收业务进行年检、年审,第一次年审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二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进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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