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的操作方法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319号)
各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为了落实财税字〔1999〕210号、武地税发〔1999〕248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消化我市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操作办法。
一、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范围系指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且1999年7月31日后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不含商铺、写字楼、办公楼等非住宅房屋)。建成时间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出具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的"竣工日期"为依据。售房时间为售房合同签订之日,如首次收到预收款或定金在售房合同签订之日前,售房时间应为首次收到预收款或定金的当天。
二、各分局对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必须依照财税字(1999)210号文严格审核:1、所售商品房是否属于商品住房;2、所售商品住房的建成时间是否符合文件要求;3、所售商品住房的售房时间是否符合文件要求;4、所售商品住房是否真正"尚未售出"。对经审核符合文件规定的,方能免征营业税。
三、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由分局负责审批,对单笔业务免征营业税额10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局审批。
四、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申请免征营业税,应填写《积压空置商品房免征营业税审批表》并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售房合同和收款收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五、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资料后,各分局应参照《武汉市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情况调查表》,对企业的往来帐户、预收款帐户逐项进行检查,严格把关,避免税收流失。
六、各分局应将执行情况按季向市局反映。市局将对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对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事关税收政策的落实和收入任务的完成,各有关单位必须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管理办法,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政策落实。对经反映或检查在该项工作中有税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和审核不严工作失职造成税款流失的,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