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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312号)


各分、县地税局、各区、县科委:
  为鼓励科技事业的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市科委和市地税局分别于1994年和1995年发出了(94)财税字第010号文和武科改(1995)20号文,对科研单位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一政策的出台,极大地调动了科研单位进入技术市场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市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为进一步落实该项政策,在扶持税源的同时,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保证国家税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科研单位申请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统一由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定,并加盖武汉市技术转让收入核定专用章。
  二、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核定技术转让收入后,应填写《武汉市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审批单》,并随同附件统一报市地税局审批。
  三、各分、县地税局接到经市地税局批准的审批单后,即可办理营业税免征手续。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市地税局反映。
  四、办理营业税免征审批手续的时间为每季度第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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