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宗教场所所用门票监制管理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200号)
各分局: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函〔1999〕51号文件《关于武当山道教协会所用票证由地税机关监制管理的批复》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其售票收入均属经营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其门票属发票,应由地方税务部门管理,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发票式样可由收款单位提供,由地税机关监制。
各分局要加强宗教场所发票的管理,结合辖区实际,认真开展宗教场所销售门票的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发票管理秩序,对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管理的单位,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