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客运出租汽车税收管理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0〕179号)
市涉外税收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切实加强全市地税税源管理,防止地税收入跑冒滴漏,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客运出租车行业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和管理,并提出如下强化征管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从事客运出租车营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统一管理,以下同),均由各分局确定一个管查税务所集中统一征管,各分局不得分散管理(已分散的要调整集中),以防止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流失。
二、对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管辖分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管查所按照市局统一制发的《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登记表》,以单位或个人,按单车造具登记清册。
三、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统一使用“武汉市客运出租车定额统一发票”,违者按《征管法》和《
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对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其税收政策仍按市局的规定执行。各分局不得自行变更和变通,违者将按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各分局要认真落实《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代扣代缴义务人已认真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的,必须兑付代扣代缴手续费,不得截留。市局将在适当时候进行一次检查,凡应兑付而 超过半年仍未兑付的,市局将上缴专题处理。
六、严格车辆报停、歇业审批管理。各分局既要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税政管理,也要从严控制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单位以虚假申报事故车、维修车、歇业车等事由减少税基,偷逃税收的 情况发生,各管查所对正常的申报上述事由的,亦应按税政管理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不得随 意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给予照顾。
七、各分局必须按季对管查所的税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市局将不定期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一经发现不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的,违者市局除通报批评外,还将视其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