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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价经字〔2000〕201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在深入调查和认真研究后,现将《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代理机构),承办的税务代理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见附件三)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收服务。对纳税人对有关涉税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收服务。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刁难或拒绝办理。
  第五条 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 各税务代理机构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收取税务代理费用时,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酌减10-20%,对“三改”企业的税务代理收费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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