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下放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南价综[2006]2号)
各城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城区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在2004年下放管理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将部分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城区,由城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具体如下:
一、隶属城区乡镇的城市供水,供水价格由城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批。审批情况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由城区管理的水利工程,其供水价格由城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批。审批情况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