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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鉴证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第十五条 严重过错,对于负直接责任人,合并给予责令改正;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造成后果程度,扣发一个月至一年的奖金)等行政处理;对于主要领导责任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造成后果程度,扣发一个月至一年的奖金)行政处理;重要领导责任人合并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六条 特别严重过错,对于直接责任人,单独或合并给予扣发奖金(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造成后果程度,扣发一个月至一年的奖金)、行政警告处分、停职反省(停职期间扣发奖金、各项补贴、福利待遇,只发放基本工资)行政处理;对于主要领导责任人,单独或合并给予扣发奖金(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造成后果程度,扣发一个月至一年的奖金)、行政警告处分行政处理;重要领导责任人,单独或合并给予扣发奖金(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造成后果程度,扣发一个月至一年的奖金)、停职反省(停职期间扣发奖金、各项补贴、福利待遇,只发放基本工资)、行政警告处分、调离岗位、建议吊销其上岗资格证、降职、责令引咎辞职或解聘辞退。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壹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价格鉴证过错情形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价格鉴证过错调查的;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当事人财物、宴请和其它利益的。
  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价格鉴证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价格鉴证人员过错责任:
  1、委托方、当事人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材料,致使价格鉴证结论失实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操作办法等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致使价格鉴证人员理解错误的;
  3、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价格鉴证结论过错发生的。
  第二十条 价格鉴证过错责任由其上级部门负责追究。其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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