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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鉴证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第五条 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和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擅自调整修改审核、批准事项,导致价格鉴证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虽经批准人批准,但导致价格鉴证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价格鉴证结论或口头承诺价格鉴证结果,导致价格鉴证结果过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价格鉴证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造成价格鉴证过错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领导指令、干预具体价格鉴证行为造成过错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经集体讨论、研究、认定导致价格鉴证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复核裁定人员改变或者维持原结论,导致价格鉴证复核(议)结论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两人以上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价格鉴证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职务大小以及主、次鉴证人确定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损害结果,价格鉴证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1、情节轻微,给本单位、委托方或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小的,属一般过错;
  2、情节严重,给本单位、委托方或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和影响较大,赔偿损失50,000元以下的,属严重过错;
  3、情节特别严重,给本单位、委托方或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和影响重大,赔偿损失50,000元以上的,属重大严重过错。
  第十四条 一般过错,对于负直接责任人,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责令改正;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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