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鉴证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南价综[2005]14号)
市价格认证中心、各县、城区价格鉴证机构:
为了有利我市价格鉴证工作的开展,规范价格鉴证人员的鉴证行为,我局制定了《价格鉴证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价格鉴证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搞好价格鉴证工作,提高价格鉴证效率,保证价格鉴证人员廉洁勤政,及时、准确、公正、高效地进行价格鉴证,防止在价格鉴证过程中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以个人名义或其它机构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
2、不按法律、法规要求或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影响价格鉴证结论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的;
3、不调查、不研究、不笔录,以个人好恶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
4、违反有关保守秘密的规定,擅自将鉴定资料和情况提供给第三者或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谋取个人或所在单位的私利,随意抬高或压低鉴定结果,出具不真实的鉴定结论书;
6、在鉴证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致使鉴定结论失实的;
7、接受或采取各种方式向委托方或当事人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8、与委托方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但不声明、不回避,继续参与鉴定,以致影响价格鉴证结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在鉴定过程中接受委托方或当事人的宴请,以致价格鉴定结论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10、经批准人审批后,擅自修改鉴证结论或报告内容的;
第三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和批准,直接出具书面价格鉴证结论或口头承诺价格鉴证结果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价格鉴证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