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南价检[2006]12号)
市、县、城区(开发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秩序,根据自治区物价局、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桂价查[2006]357号)(以下简称《转发通知》)的统一要求和布署,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特制定了开展本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检查的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时限
检查范围是市、县、城区(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机关及下属单位,重点是具有收费职能的下属单位的收费行为;检查时限为2005年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追溯到2005年以前。
二、检查方式
我局将直接对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下属部门收费情况实施检查,并将采取下查一级或联合检查的方式对本市各县、城区(开发区)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下属单位收费情况进行抽查。
三、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至30日,由于近期国家安排专项检查工作较多,对那些在以上规定的专项检查时间段内应查未查的单位,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仍可在2007年1月底前安排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