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在我市开展首届“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南价检[200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发改价[2004]283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价查[2006]30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价格诚信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是进一步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大力倡导遵纪守法、文明经营、诚实守信,促进价格信用制度建设,强化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和维护我市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先进典型,发挥导向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统一组织,分级审核。
我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采取由市物价局统一组织,分级审核的办法。即南宁市直属企业或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向市物价局申报;县属企业或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向当地县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物价局统一组织评审。
(二)组织机构的设立。
1、成立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并负责审定工作,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价格诚信办”,设在南宁市物价检查所),负责具体事宜。
2、各县物价局成立相应的“价格诚信单位”评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当地的“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工作。
三、评选条件和对象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不受行业、所有制性质、经营规模限制,均可自愿参加“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
(二)评选活动主要对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过去两年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评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开业经营两年以上(含两年);
2、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没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