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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2、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乱加价、乱收费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3、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规范,有无开“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多收药费,以及采取重复检查、不合理检查等形式乱收费的;
  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预防、检查收费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防疫药品价格是否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执行;
  (四)卫生、医药、价格等部门是否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原则要求调整、归并了医疗服务项目,重新制定和调整了收费标准,有无不按规定审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五)药品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
  三、检查的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市物价局统一领导,市物价检查所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方式以本级检查为主。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负责对市属各医疗、药品生产和销售等相关单位进行检查,并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采取下查一级或联合检查的方式对部分县级医疗单位进行检查。
  检查时间:2005年11月15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对那些在规定的专项检查时间内应查未查的医疗单位,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仍可在2006年1月底前安排检查。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做到思想重视,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布署。在检查过程中,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突出检查工作重点,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
  (二)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纠风、卫生、医药等部门相互间的协调和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齐抓共管,确保这次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对刁难、抵制检查的单位要依据《价格法》进行处罚。对有禁不止、屡查屡犯的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要将检查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特别加强对药品招标价格、以及医疗卫生材料、实行市场调节药品的价格上涨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反馈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五)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总结报告、检查情况统计表(桂价查[2005]337号文件附表)于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上报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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