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商品房权属登记
  双方约定,在下列第   种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登记:
  1、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   日。
  2、订立本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订立合同时,房屋已竣工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3、                            
  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登记的,按下列第
      种约定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第十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
  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已经备案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乙方对该合同及公约相关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承诺遵守。
  第十四条 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附件五)。
  附件一至附件五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