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同权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依据《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我局对《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合同自2006年1月1日开始使用。
附件:《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TIANJIN COMMERCIAL HOUSE SALE CONTRACT
(JF-2000-009)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填 写 说 明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合同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