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闽价综〔2009〕35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25号)关于减半征收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一年的规定,现对具体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半征收标准:餐饮业由按其营业额1.5%征收减半为按0.75%征收;娱乐业由按其营业额1%征收减半为按0.5%征收。厦门市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饭店客房业,由按住客实际支付客房费的4%征收减半为按2%征收;桑拿业(含足浴)由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减半为按0.5%征收。
二、减半征收时限: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10年1月14日止。
三、减半征收期满,如未通知延期,各相关企业单位要重新按照减半前的征收标准缴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