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闽价商〔2009〕4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化肥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25日起,取消目前我省对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对化肥流通环节价格实行差率管理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即,我省化肥出厂、批发、零售价格均实行市场调节价。一般贸易进口钾肥的港口交货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暂时保留现行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继续督促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落实好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政策的行为,以保障化肥正常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各地要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相应建立和完善地方化肥淡季储备机制。
三、继续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化肥市场及价格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密切关注市场动态,要继续做好化肥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