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
(闽价监〔2009〕4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 [2008]3111号,以下简称《巡视制度》)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要求:
一、充分认识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的重要性。开展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是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的预见性、及时性和政府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处理能力。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组织好《巡视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各设区市要组织所辖的市、县价格监测人员认真学习、研究《巡视制度》的各项工作内容和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人员具体承担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要严格按照《巡视制度》工作内容和要求,组织开展日常市场巡视调查、专题调查及舆情、预期调查工作,按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情况,并注意与常规价格监测和应急价格监测工作密切配合,协调动作。